第111章 十五税一_重生之吴霸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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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章 十五税一

  伯噽似乎是看出了庆忌内心的忧虑,旋即开腔道:“大王,臣以为治粟内史所言,颇为不妥!”

  “吴国终究不是齐国,吴之变法,不能全盘效仿齐之变法。”

  “我等只是借鉴,而非抄袭!齐国早在管仲变法前,就坐拥鱼盐之利,土地肥沃,人口甚众,我吴国则不然。”

  “吴国虽同样靠近大海,有鱼盐之利,但不似齐国一般接壤于晋、卫、鲁等中原列国。内地少产食盐,故而多自齐地购入!”

  “而接壤于我吴国的国家,莫非楚越,还有如钟吾、徐、钟离等楚国的附庸之国,或与我吴国有嫌隙,或自己就能盛产食盐。”

  “如此,吴国岂能与齐国同哉?再者说,吴国地广人稀,赋税本就不高,再轻徭薄赋,唯恐国府财政赤字,入不敷出矣!”

  闻言,包括庆忌在内,季札、计然等一众大臣都不由得点了点头,颇为赞同。

  范蠡则是道:“予民生息,轻徭薄赋,藏富于民是必须的,我吴国的确不能全盘效仿管仲变法!”

  “是故,大王,臣以为吴国可在管仲变法,征收赋税的基础上,划分商税与田租税(农税)!”

  “商税上,吴国两年征税一次,上等之年,每年征百分之十五。”

  “中等之年,每年征百分之十。”

  “下等之年,每年征百分之五,遇饥荒不变!”

  “田租税上,大王可将赋税征收额度定为什五税一。不论是否丰收之年,一律十五税一,如遇饥荒,则免税!”

  听到这话,庆忌在暗自思衬一阵后,旋即微微颔首,道:“善!”

  对于范蠡划分商税与田租税的这一主张,庆忌十分赞同。

  毕竟,商贾可不同于农民和其他百姓(贩夫走卒)。

  碰上灾荒之年,遭殃的普通的黎庶,商贾受到的影响不大,甚至于一些黑心的粮商,还能以此囤货居奇,大发横财!

  当然,商税的概念早已出现,并非是范蠡第一个提出来的。

  商税,对商人贩卖商品及其他商业行为所征收之税!

  商税起源于西周,当时失去政权后的商朝遗民,多从事贩运、买卖商品的行业,俗称商人。

  国家对其征收的税主要有关市税和山泽税等!

  市税又分级布、总布、质布。罚布、廛布。

  山泽税是对矿产品、兽皮、齿、角、羽翮、鱼、盐等物征税。

  后历代均征收关市及山泽税(或专卖)!

  在这个时代,包括吴国在内,天下列国在集市上设有专门主管收税的廛人。

  税种有五种:絘布、总布、质布、罚布、廛布。

  其中絘布是对市场上店铺征收的占地税。

  总布是对无房屋而占地的商行所征收的地皮税。

  质布是对买卖间贸易券契使用不但征收的罚款。

  罚布是对违反市场禁令的商人征收的罚款。

  廛布是对借用邸舍(仓库)或场地存放货物而征的税。

  这些税收都收取铜铸币。遇到灾荒和瘟疫,商税则免收!

  “大王,不将商贾与其他黎庶一视同仁,是否会引发商贾不满?”

  太宰季札颇为担忧的问道。

  “太宰多虑矣。”

  庆忌微微一笑,道:“适才大司马就提出四民分业,士农工商。既然划分了阶层,对每一阶层所征的赋税,自然要因人制宜,不可一视同仁!”

  “大王英明!”

  伯噽、伍子胥等大臣不由得称赞一句。

  由此,庆忌基本上敲定了吴国变法的征收赋税政策!

  两年征税一次,对商贾按照上、中、下三等之年,征收不同程度的赋税。

  具体情况,酌情而定!

  所谓的上、中、下三等之年,并非指的是国家财政的好坏,而是每一商贾在那一年的收入好坏!

  这需要有专门的官吏负责监督,时刻查账,以免有所疏漏,让黑心的商贾蒙混过关。

  而在田租税方面,庆忌对于吴国的农民可谓是十分体恤的。

  他将赋税征收额度定为“什五税一”,即1/15。

  比后来孟子所提倡的仁政税制“什一税”(1/10)还要优越!

  在这个时代,能在征收田租税上做到什五税一的国家,基本上没有!

  列国普遍的田租税,大多是五税一、三税一或者五税二!

  没有征收到二税一的田租税,已经堪称是轻徭薄赋的,盖因这其中还有着不少的苛捐杂税。

  历史上田租税率最低的朝代,是汉朝,三十税一!

  即征收土地收获总量的1/30。

  三十税一可以说是相当轻的一种赋税,除了高于唐代一度实行的四十税一的赋税之外,均低于其他各代。

  不过,虽然汉代田租税很低,但其各种人头税却远高于田租税!

  这时,作为太宰的季札不得不出声道:“大王,既然已经降低田租税,不知口赋(人头税)是否一并降低或免除?”

  “不可。”

  庆忌还没说话,在一侧的范蠡便沉声道:“口赋是我吴国的一项重要财政收入,断不可降低,更不能免除!”

  “大王,臣以为,对于口赋,吴国非但不能降低或免除,反而还要增加,以弥补田租税十五税一之不足。”

  “这……”

  季札不由得一阵错愕。

  庆忌闻言,心中都倍感迟疑!

  人头税,即口赋,是国家对人身课征的一种赋税。

  西方早在罗马帝国时就有此税!

  这个时代,同样存在人头税,或轻或重。

  在自给自足的古代自然经济中,国家从农民身上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渠道有两条:一是按田亩计征的税,即土地税;二是按人头计征的税,即人头税。

  人头税的效率高,但最不公平!

  所谓的效率高,指的是可以用很小的税收成本征收到较多的税收。

  因为任何一个具备良好户籍管理的国家都使人头税的计税依据比任何一个其他税种简单,税款的征收成本可以非常低。

  所谓最不公平指的是收入最丰的富人和几乎无收入的穷人缴纳同样多的税款,具有累退性。

  从福利经济学的理论分析,在征人头税的情况下,富人的福利损失微乎其微,而穷人则可能把最必要的福利损失掉。

  与其他税种相比较,人头税的不公平程度几乎是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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